中共寿宁县委办公室 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宁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0-11-16 15:25:54 来源:寿宁县纪委监委网站 1474

寿委办发〔2020〕2号

  

中共寿宁县委办公室 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寿宁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操办

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寿宁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寿宁县委办公室

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


寿宁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县实施办法要求,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发挥党员和公职人员的示范引领作用,以优良党风政风引领社风民风向上向善,推动形成崇尚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浓厚社会氛围,结合我县实际,修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垂直管理部门的党员、干部、职工(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县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包括: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的婚庆、丧葬、生日、满月、寿诞、升迁、调动、乔迁、升学、参军、开业等事宜。
第四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委托、授意或接受他人操办前款规定的婚丧喜庆事宜,视同本人操办。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亲属,是指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
第六条  操办婚庆事宜要严格控制规模和标准,单方举办的婚礼,宴请桌数不得超过15桌(150人);双方分办或合办的婚礼,宴请桌数合计不得超过25桌(250人);每桌菜金不得超过2000元(含香烟和酒水,在寿宁县域外操办的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并结合当地消费水平办理);婚礼车辆不得超过5辆。原则上不操办除嫁娶以外的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只邀请亲属参加,不得邀请非亲属参加。
第七条  操办婚庆事宜接受亲属以外个人赠送的礼金、礼品价值不得超过300元。事后发现属于不得邀请参加婚庆的人员赠送礼金、礼品的,或者属于邀请参加婚庆的人员赠送的礼金、礼品价值超过300元的,应于事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礼金、礼品或超标部分;无法退还的,应于事后30个工作日内上交本单位,上缴国库。
第八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崇尚文明节俭,带头移风易俗。严禁下列行为:
(一)分批次、多地点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操办;
(二)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三)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各类礼品礼金;
(四)用公款、公物、公车,或者用公款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五)公款报销,或由他人变相支付应该由本人支付的各项费用;
(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讲排场、比阔气,宴请标准明显超过当地群众平均消费水平等不正之风;
(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滥放烟花爆竹、大声播放音乐、迎亲送葬队伍超长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妨碍道路交通秩序、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群众日常生活的行为;
(八)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搞迷信和有违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活动;
(九)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调动、退休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机用公款互相宴请,不得送收礼金或安排娱乐活动。
第十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厚养薄葬、文明治丧,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和《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寿宁县城区丧事活动管理的通告》(寿政文〔2013〕220号)文件精神,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逝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单位不得组织集体送殡。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控制送殡队伍规模,殡葬车辆控制在5辆以内,不得在城区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行度亡等封建迷信活动,不得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币或者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的行为,倡导丧事简办速办。操办丧事期间仅为相关后勤人员及外地宾客提供简餐(不提供酒水),不得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第十一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去世的,可按照《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工〔2018〕15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由所在工会给予一定的慰问金,凭依据报销一定的花圈费用。参加吊唁人员制送花圈费用不得超过100元,费用由个人自理。离退休人员逝世的,可由离退休前所在单位给予慰问。
第十二条  实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须向组织报备。报备的内容主要包括操办事宜、时间、地点、桌数、费用等事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喜庆事宜时,应当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填报《寿宁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喜庆事宜申请表》。操办丧葬事宜应在办理前口头报告,并在操办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寿宁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操办丧葬事宜报告表》。具体报告程序:
(一)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报告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分别向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和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报备;
(二)乡(镇)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向乡(镇)党委报告并报乡(镇)纪委备案;乡(镇)站所干部职工向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报告,同时向乡(镇)纪委报备;
(三)县直单位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向本单位报告并报所属派驻纪检组备案;未纳入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单位干部职工向本单位报告,并报负责综合监督的单位纪检组备案。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的审核及监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报告要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应当事先提醒,防微杜渐,对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作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婚丧喜庆事宜报告不清楚、不完整的,所在单位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责述廉的一项内容,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主要领导是执行本规定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婚丧喜庆申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对本单位执行情况负责。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本单位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一案双查四问责”,既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又要追究单位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派驻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  县委宣传部(文明办)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发动宣传力量,充分挖掘正反面典型,加强对移风易俗工作的宣传引领,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更新思想观念,革除陈规陋习,自觉接受和参与移风易俗,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
县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政局、总工会、团县委、妇联、工商联等单位要充分引导发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商会、行业协会等各类社会组织作用,积极宣传倡导“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文明新风,促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推动移风易俗中立标杆、作表率、当模范。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人员,各村(社区)两委成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加强对群众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教育、管理、监督和协调服务等工作,根据本规定条款要求,制定村规民约,引导群众形成“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文明理事”的新风尚,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对管辖范围内大操大办、互相攀比、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未过问、未制止或制止不到位的乡(镇)和村(社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寿宁县纪委商县委宣传部(文明办)、县民政局等有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寿宁县委办公室、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宁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寿委办发〔20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寿宁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喜庆事宜申报表

          2.寿宁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操办丧葬事宜报告表



附件1

寿宁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操办喜庆事宜申报表

图片关键词

备注:1.本表应当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填报。2.科级干部:本表一式四份,一份交县纪委党风室备案,一份交县委组织部干监室备案,一份交所在单位备查,一份交所在单位纪委(负责综合监督的纪检组)备查;普通干部职工填写本表一式两份,交所在单位党组织及所在单位纪委(负责综合监督的纪检组)备查。 3.配偶或子女情况栏,若本人自己操办喜庆事宜,需填写配偶情况;若为子女操办喜庆事宜时,需填写子女情况。

附件2

寿宁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操办丧葬事宜报告表

图片关键词

备注:1.本表应在操办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2.科级干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县纪委党风室备案,一份交县委组织部干监室备案,一份交所在单位备查;普通干部职工向所在单位报告。

13850364051(吴晓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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